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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助你降低涉税风险
发布于:2015-12-04

       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自身涉及事项多体系庞杂、牵涉的政策面广等特点,决定了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一项比较具有难度的工作。而能否准确运用税收法规政策,申报表的科学设计与否无疑起到关键的作用。因为纳税人往往能掌握设计自身企业的税收法规政策,但在具体操作填列申报表的时候,却无从下手。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发布的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一些企业先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再反过来套用申报表,填报非常不方便,并且容易导致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此次颁布的新的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新申报表紧紧抓住所得税政策这条主线来设计,充分体现所得税法规政策的要求,便于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列和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有利于加强所得税征管,实现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新的申报表的推广将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纳税人优化服务、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起着积极的作用。新的申报表的“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虽然新申报表的大体思路仍按照原申报表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但在一些具体计算顺序上,更加科学合理。新申报表将原申报表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改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部分。这样对于计算税额思路更加明确。报表上的项目除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成本完全由税法认定外,收入总额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收入,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因此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并不完全由税法认定,对会计与税收差异集中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原申报表主表81行,新表只有35行。原申报表有附表9个,新的有14个附表。虽然主表行次少了,但通过根据明细精确的附表核算,对于计税将更加准确、明了,使得整体核算更加精细化。特别是通过附表的科学核算,对于准确执行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纳税人存在多项公益性捐赠的时候,如何来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些争论。如一家企业纳税调整前所得是100万,当年通过政府机构捐赠给灾区2万,捐赠给残疾人2.5万,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前扣除的捐赠额的方法就有下面两种:

  (1)因2万<100万×3%,2.5万<100万×3%,所以可以在应纳税所昨前扣除2+2.5=4.5万元;

  (2)因(2+2.5)万>100万×3%,所以在应纳税所得前扣除数为3万元。

  由于在税法中对这种具体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问题处理中两种情况都有。但根据新的申报表的附表八,我们可以看到多项捐赠的,在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时候,采用的是这里第二种方法的计算。

  三、新表更加依托会计核算。原申报表,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来讲是,税法确认的收入、税法确认的成本、会计确认的期间费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最终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表是专门设置了两张附表,即《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将销售(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数据完全来自相应的会计科目;《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结构特点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相似。

  四、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对各项的编排完全体现了现行所得税政策要求,便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项填报项目如下:

  13 纳税调整前所得(6-12)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

  16 纳税调整后所得(13 14-15)

  17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

  18 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

  19 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20 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

  21 减:加计扣除额(请填附表九)(21≤16-17-18 19-20)

  22 应纳税所得额(16-17-18 19-20-21)

  通过这个顺序,对于以往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一些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对于当同时存在“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扣”三项税收政策的时候,如何计算填列,是一个长期困扰广大纳税人的问题。计算顺序先后不同,将导致最后计算结果的极大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由此可以看出,计算捐赠扣除时,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最后一个项目。而弥补亏损只是纳税调减的一个正常项目,因此,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应当是在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所以,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

  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度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由此可见,“加扣”政策的上述限制决定了其计算的顺序必须在“捐赠”之后。 因此,正确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再加扣”。

 同时为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将“免税所得”放在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

  五、新表增加了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在新表的最后部分,“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通过简短的文字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诚信,降低了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