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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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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提供资料
发布于:2015-10-02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
    a、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价格核准通知书”及住户登记表、付款凭证;
    b、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c、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d、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e、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或发票;
    f、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集资建房、分房方案及职工分户花名表、职工交款收据;
    g、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单位协议、费用支付凭证;
    h、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费用支付凭证。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需在行为发生一年之内。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 ,结婚证,由配偶方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此款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对于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可在原单位封存。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单位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表格在中心领取),身份证。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结婚证,由配偶方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死亡人身份证,继承证明。(继承证明由单位出具或公证等部门出具)。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时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判决书。
    (9)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这里的单位是指破产、倒闭、解散单位),提供单位破产、倒闭、解散的相关文件、个人未就业证明。
    (1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不可缩印、扩印。符合第(1)、(6)、(10)、(12)项支取条件,账户内留存半年住房公积金余额。符合第 (2)、(3)、(4)、(5)、(7)、(8)、(9)、(11)项支取条件,住房公积金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帐户。
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此表加盖公章、负责人名章)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此表加盖财务印鉴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