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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办理----贷款条件
发布于:2015-10-02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b、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c、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d、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90平米以下20%);
    e、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保证金额的个人作为保证人;
    f、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工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