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认贷不认房
发布于:2015-10-02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认贷不认房”政策
1. 取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产套数证明作为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即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套数证明。
2. 新的房贷政策中房屋套数以借款人及配偶银行征信报告中的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作为认定标准:
(1)征信报告显示无房贷记录的,申请购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征信报告显示有一套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的,再次申请购房贷款的参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3)征信报告显示有一套住房贷款但未结清的,再次申请购房贷款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且同期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60万元;
(4)征信报告显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提供贷款房屋过户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相应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