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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发布于:2015-10-02

个人账户设立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依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申请资料:
    (1)每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按《开户清册》顺序A4纸大小整理装订成册,身份证号15位及身份证过期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工资表复印件(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份的工资表)。
    (3)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一式两联,(以下简称《开户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