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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于:2015-10-02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管理,做好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 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条 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负责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信息库、工伤职工信息库。并上报市经办机构。

第三条 参保登记: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长治市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01)此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统计年报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决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右下角日期处签章,日期填写应是签章日期。

(二)《长治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共花名表》(02表)一式两份,报表时附电子报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表上签章。

第四条 缴费基数核定: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前,携带报统计部门本单位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以及财务决算报表,并填写《长治市工伤保险费基数核定表》(03表),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由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下年度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长治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03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均应填写,(3-1表)为月缴费填报;(3-2表)为季度缴费填报;(3-3表)为半年的缴费填报;(3-4表)为全年(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填报。

(三)《长治市工伤保险费月申报表》(04表)一式三份,每月5日前报送经办机构。费款所属日期必须认真填写,经办机构审核时与《基数核定表》(03表)核对无误后签章留存一份,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交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一份。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有增减变动的,应填写《长治市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05表)一式两份,每月5日前与《月申报表》(04表)同时报送,经办人员审核后签章留存一份。

(五)参保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发出《工伤保险费催 缴通知书》(附后)。在当月30日前参保单位因特殊情况造成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为2个月,参保单位未向经办机构提出 缓缴申请的视为单位欠费,经办机构发出《工伤保险费补缴通知单》。

第五条 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相关材料后,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六)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县市区应在2日内上报材料,市直在3日内予以认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结束后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报表说明

1、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长治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月报表》(10表)。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信息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存档。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费,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人单位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11表)附:1、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单)2、住院一日清单3、有效报销凭证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一次性材料原始发票,报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享受一次性工伤(亡)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07表),附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

4、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 《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08表),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

5、职工因工死亡有享受供养亲属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09表)附: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街道、乡 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3、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经办机构审核 后予以支付。

6、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长劳社字(2005)115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手续完善后报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7、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11表),由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销;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县当月待遇支付费用汇总后填写《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月申请表》(13表),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二)建立台帐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工伤职工填写《长治市工职工登记表》(06表),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并分别建立长治市工伤职工(1―4级)台帐、长治市工伤职工(5--10)级台帐、长治市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台帐。

(三)业务与财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支付当月待遇费用时,要分别按单位填写《长治市工伤待遇费用审核单》,此单一式三份,县市区经办机构业务一份、财务一份、用人单位一份。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在审核两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后,根据审核结果填写《长治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单》,(此单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业务一份、财务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工伤职工的有效报销凭证附此单后留存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不留原始报销凭证。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记帐医疗费用的,经经办机构审核予以支付时,需填写《长治市工伤记帐医疗费用报销单》,(此单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业务一份、财务一份、定点医院一份)。工伤职工的有效报销凭证附此单后留存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不留原始报销凭证。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医疗费审核等有关材料存档工作。

第九条 事故申报:

企业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应在3日内报告;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应在2日内报告;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事故申报记录制度,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电话通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并填写《县市区工伤事故报告单》上报。

事故电话:

医保科:2034625

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40057 13835552500

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与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取得联系,对事故现场及时取证,并要求事故单位应在2日内将所有工伤认定所需 材料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的上报材料确定完整后,应在2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科,医保科应在工伤认定资料完整的情况下3日内做 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条 建立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年审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使工伤保险基金合理的使用,决定每半年对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1―4级伤残职工,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人员进行审核。

(二)1―4级工伤职工年审时需填写《长治市1―4级工伤职工年审表》(18表)。

(三)供养亲属年审时需填写《长治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年审表》(19表)。

(四)《年审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填报,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年审表》的,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会计核算方法及档案管理规定:

(一)基金管理

按照长财社字[2004]19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及有关规定

1、依规建帐:按照《社会保险积极内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工伤保险会计科目表。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科目设置:银行存款―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

暂收款 暂付款

2、会计分录:

收到企业缴来工伤保险费时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

贷:暂收款―工伤保险费收入

收到基金收入户(或支出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或支出户

贷:暂收款―利息收入

上缴市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费(或利息收入)时

借:暂收款―工伤保险收入、或利息收入

贷:银行存款―收入户

收到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时

借:银行存款―支出户

贷:暂付款―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待遇时

借:暂付款―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对应的待遇支出三级明细科目

贷:银行村款―支出户

收到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后拨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时

借:银行存款―支出户

贷:暂付款―其他支出―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时

借:暂付款―其他支出―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

3、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做工伤保险费收入时,要根据业务部门核定后的《长治市工伤保险费用月申报表》(04表)和交付银行的进帐单回单,然后开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一并做为本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入记帐凭证。

4、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支付当月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时,要凭待遇部门审批后的《市工伤待遇审核单》、《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单》、《市工伤记帐医疗费用报销单》及工伤职工有效的原始医药费报销单据,一并作为支出工伤保险费支出记帐凭证。

5、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支付当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其他支出――工伤保险调查核实费用时,应将《工伤保险调查核实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相关有效的原始单据,一并作为支出记帐凭证。

6、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时,在没有直接发放前暂时只对单位,不对个人。由待遇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款收据,填写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方可有效。

7、根据长财社字(2004)19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基金上缴: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缴的工伤保险费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工伤保险调查核实费用支出汇总表》及《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应与每月5日前上报市工伤保险中心财务部门。

8、市工伤保险中心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上缴基金、下拨费用时,凭银行回单或支票存根做帐,双方不再出具收款收据,定期进行对帐。

(三)会计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银行对帐单等有关的会计资料,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装订,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专用基金票据的领用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领取专用基金票据时,随时到市工伤保险中心财务部门签字领取,用完的专用积极内票据,要及时返回市工伤保险中心进行核销。票据核销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扉页上的项目如实填写。

第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从2006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