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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参保
发布于:2015-10-02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山西省《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二、 财政全额拔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 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长治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长劳社字〔2003〕146号)执行,缴费费率按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0.5%确定。
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省属和中央驻市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五、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认定工伤后的待遇支付标准,按照《条例》、《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 障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用。
六、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实施方案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发生工伤并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2006年1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条例》和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