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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长治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发布于:2015-10-02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对《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报销比例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取消起付 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的分段。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80%调整为85%,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 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原规定90%报销,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上述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二、调整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60%调整为70%。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36872元调整为40000元。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