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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保----主要政策解读
发布于:2015-10-02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人民政府对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涉及的项目之多,提高和调整的幅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一、提高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

1、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2、调整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 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3、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4、调整转诊转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 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职工为80%。 5、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10%,其 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5%。 6、扩大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 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

1、增加门诊大额疾病病种为14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 损、心肌梗死、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型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 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大额疾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2、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一是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定点零售药店 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四是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三、提高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水平

1、提高住院支付支付比例补助:在职人员,公务员补助8%,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 %、5%、4%。 2、提高起付补助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50%。 3、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公务员年度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四、提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职工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